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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山与被执行人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山,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薛山,男,汉族。被执行人何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山与被执行人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097号民事调解,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是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群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