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宋丹丹与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丹丹,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491号原告:宋丹丹,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鹿易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冠亚G区。系被告之夫。被告: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谷县小白乡沙子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6741067763T。法定代表人:李拴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真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住山西省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宏伟,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行政经理,住山西省太谷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兰,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丹丹与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宋丹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丹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宋丹丹负担。审判员 狄邦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苓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