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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红保、李柏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保,李柏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保,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柏恒,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李红保诉李柏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163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柏恒应支付申请人李红保案款4.13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520.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136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柏恒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16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