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菏泽英华彩印有限公司、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英华彩印有限公司,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菏泽英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与济南路交叉口西南。法定代表人:李桂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菏泽恒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688号(恒泰国际大厦1502室)。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英华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菏泽英华彩印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91执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喜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