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涂建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涂建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791号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1758号禹洲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530341XT。法定代表人:林聪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娟,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涂建设,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大田县,现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涂建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林洁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