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与平舆县东亚机械有限公司、高亚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平舆县东亚机械有限公司,高亚光,高新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15号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财政局一楼。法定代表人王锦州,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学中,崔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平舆县东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亚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新民、郭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亚光,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高新民,男,汉族,1947年12月27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东亚机械有限公司、高亚光、高新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偿还了拖欠的租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