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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董雷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雷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8刑初26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雷子,曾用名董翠磊,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中韩乡里村三区胜利西街17号。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取保候审。辩护人司文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雷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雷子及其辩护人司文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董雷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进入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方美市场西门时,将步行至此准备向右转弯的被害人刘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雷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另查明,2016年10月16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雷子主动救助被害人并拨打报警电话且在现场等待。案发后,被告人董雷子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人民币632317元。被害人刘某的家属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雷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且无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示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指控事实:1、被告人董雷子的供述;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河北医科大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董雷子静脉血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董雷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证明、谅解书、院前急诊病案记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雷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雷子主动救助被害人并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雷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