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宗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宗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5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宗军,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宗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袁宗军取得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市府东路270号的“艺龙动漫城”(营业执照名称为“宿城区百合游戏厅”)经营权,并在动漫城内放置“五星宏辉”扑克机1台(8个独立操作单元)、“一网打尽”捕鱼机1台(7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赌博机。另查明,被告人袁宗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7年4月7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袁某、余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人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场地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宗军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宗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宗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涉案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一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