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和与李贵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李贵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428号原告王和,男,1971年3月16日,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李贵财,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被告李贵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艳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