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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和与李贵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李贵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428号原告王和,男,1971年3月16日,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李贵财,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被告李贵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艳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