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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建平、崔永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平,崔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311号申请人马建平,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孙伯密,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永锋,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马建平与崔永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判令被执行人崔永锋偿还马建平借款3462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0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薛满江审判员  崔玉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伟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