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04
案件名称
韩良秀申请执行韩文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良秀,韩文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良秀,女,1974年10月4日生,布依族,住清镇市青龙办。被执行人:韩文普,男,1982年5月15日生,布依族,住清镇市青龙办。本院在执行韩良秀与韩文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文普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黔018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尚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良秀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