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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素娟、阮玲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素娟,阮玲君,周建华,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金素娟,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阮玲君,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法定代表人阮玲君。金素娟与阮玲君、周建华、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15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素娟于2017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阮玲君、周建华、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素娟人民币49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阮玲君、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素娟人民币318560元,并支付诉讼费48680元、申请执行费5398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南镇电镀工业园内的厂房已被本院(2016)浙1081执7707号案拍卖,本案分得执行款1704048.82元,诉讼费48680元,执行费17461.09元。同时本院(2016)浙1081执7707号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阮玲君、周建华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街区改造1号楼502室及太平街道人民西路4幢502室的房屋,本案分得执行款62773.3元,执行费643.23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10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莫林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