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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达克斯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吕燕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达克斯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吕燕平,吴志文,丹阳市沃尔特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眭荣林,王XX,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王惠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154号国贸综合楼裙楼(南)。法定代表人:蒋金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逍霞,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冕,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达克斯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庙段村。法定代表人:吕燕平。被执行人:吕燕平。被执行人:吴志文。被执行人:丹阳市沃尔特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横塘大严甲村。法定代表人:眭荣林。被执行人:眭荣林。被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惠裕。被执行人:王惠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达克斯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吕燕平、吴志文、丹阳市沃尔特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眭荣林、王XX、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王惠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商初字第815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