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宠仁、周焱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宠仁,周焱垚,池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王宠仁,男,1956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周焱垚,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池苏萍,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宠仁与被执行人周焱垚、池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焱垚、池苏萍的存款1751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根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