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明有与钱旭坚、王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有,钱旭坚,王永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466号原告:何明有,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东区。委托代理人:余跃进,金华市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钱旭坚,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王永艳,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何明有与被告钱旭坚、王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明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明有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明有负担。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