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1,李某2,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123号原告:陈某,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李某1,女,1998年3月2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间市,。被告:李某2,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间市,。被告:马某,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间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9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徐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