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严伟钊、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伟钊,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杜校能,朱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财保51号申请人:严伟钊,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七星大道西侧一号七星公司原旧办公楼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杜校能。被申请人:杜校能,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朱木荣,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人严伟钊于2017年7月18日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杜校能、朱木荣价值合共人民币6720000元的财产,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交保单号为2091004852017000007号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等额的担保。2017年8月14日,佛山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伟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杜校能、朱木荣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合共人民币6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严伟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伍凤娇审 判 员 林 莹审 判 员 邓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小青书 记 员 刘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