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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潘仙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潘仙君,潘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1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北路九龙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3091447-X。法定代表人周红军。被执行人潘仙君,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妙福,男,1948年5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371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潘仙君、潘妙福(2017)浙1081执518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仙君有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仙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