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群、张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733-1号申请执行人张群,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艳,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群申请执行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张群因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其在工商行的账户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提供担保的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张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账户存款6万元的冻结(账号:62×××3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银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