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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胡青林���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640号被执行人胡青林。胡青林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30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罚金的义务,本院于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青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胡青林名下无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青林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青林新的财产线索,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蔡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