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胡青林���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640号被执行人胡青林。胡青林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30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罚金的义务,本院于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青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胡青林名下无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青林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青林新的财产线索,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蔡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