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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全志明、卢安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志明,卢安顺,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全志明,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安顺,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志中,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江,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上诉人全志明因与被上诉人卢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6月22日,卢安顺与全志明、宋江签订借款合同,次日,卢安顺向全志明账户转款200万元,全志明向周乃青账户转款200万元。对于全志明向周乃青转款行为的性质,卢安顺一审称与本案没有关联,二审称系全志明偿还其以前的借款,前后陈述矛盾。因当事人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可能发生变化,本院决定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属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全志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陈继雄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昌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