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李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李巧军,郑高云,张锦,叶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23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35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1376-7。法定代表人洪林。被执行人李巧军,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郑高云,男,1961年2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锦,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叶晓玲,男,1959年1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575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巧军、郑高云、张锦、叶晓玲(2017)浙1081执523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巧军、郑高云有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69弄1幢一单元501室;太平街道三星大厦D幢车库;太平街道三星大厦D幢902室;太平街道小南门路199弄蓝田新村3幢××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巧军、郑高云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69弄1幢一单元5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262991】;太平街道三星大厦D幢车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140188】;太平街道三星大厦D幢90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14××87】;;太平街道小南门路199弄蓝田新村3幢××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262991】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