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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8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彭娜与谭友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娜,谭友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097号原告:彭娜,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谭友亮,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娜与被告谭友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娜于2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彭娜负担。审判员 王 化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倪玮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