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彭娜与谭友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娜,谭友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097号原告:彭娜,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谭友亮,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娜与被告谭友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娜于2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彭娜负担。审判员 王 化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倪玮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