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六刚与焦书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六刚,焦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746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六刚,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进良,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焦书会,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六刚申请执行焦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六刚与被执行人焦书会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六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