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与鹏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鹏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432号原告: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号A座5层508室。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纲,辽宁仁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鹏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11层1-7号1102、1103、1105。法定代表人:蒋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凌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