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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与鹏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鹏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432号原告: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号A座5层508室。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纲,辽宁仁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鹏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11层1-7号1102、1103、1105。法定代表人:蒋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鲤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凌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