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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成、孙璐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成,孙璐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425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40。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根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孙璐璐,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成、孙璐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帆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