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欧兴展与韩君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兴展,韩君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453号原告:欧兴展,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舜,蚌埠市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蚌埠市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君飞,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兴展与被告韩君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兴展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景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