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王某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183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黑山镇。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干部,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被告:田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干部,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桂君、被告王某、王某某、田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分,2017年5月1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要求三被告对此借款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及各项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开始,三被告共同向我借款,用于被告田某、王某某的某综合批发部经营,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二分。因我急需用款,经我催要借款本息,三被告将2017年5月18日之前的利息全部给付。三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重新给我打了借据,之后,我继续向三被告催要借款,但三被告自2017年5月18日至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本息,并要���三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认可欠债还钱,提出现在由于经营不善,批发部亏损,暂时无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王某某、田某承认原告何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何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何某某在双方约定民间借贷合同后,按照约定向三被告支付借款,己全面履行了合同应尽的义务,据此足以认定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三被告借款后没有按期归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王某��、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32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二分计算,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王某、王某某、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连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