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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孟成、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成,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路明,苑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陈孟成,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民主南路527号E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9438866X7。法定代表人:苑国平。被执行人:路明,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奥地利公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苑国平,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孟成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路明、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孟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万元,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2017年5月2日,债权人柯维龙以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闽0703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柯维龙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陈孟成向本院表示已向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章辉代理审判员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范忠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