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国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国连,陈立和,唐娜,陈伟,张益兵,李利梅,胡仲,杨冬梅,陈秋莲,吴根生,江西康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9791—6。负责人:冯翔职务: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国连,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陈立和,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唐娜,女,汉族,1983年5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张益兵,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李利梅,女,汉族,1979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胡仲,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杨冬梅,女,汉族,1966年11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陈秋莲,女,汉族,1971年8月17日,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吴根生,男,汉族,1970年2月8日,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江西康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第9栋(7—8/1)轴与(A—B)轴。法定代表人:陈立和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黄国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938251.22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0月13日为54640.1元,并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元;二、被执行人陈立和、唐娜、陈伟、张益兵、李利梅、胡仲、杨冬梅、陈秋莲、吴根生、江西康穗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国连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9155.32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2592元,总计103174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31747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