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进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进朝,呼秩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330号原告: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后李朱。法定代表人:张保江。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卢爱远。被告:王进朝,男,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呼秩杰,男,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进朝、呼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