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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吉安里23-2-401,组织机构代码05205358-5。法定代表人:李宝禄,总经理。被执行人:姜永生,1960年1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