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金玉淑与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淑,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03行初41号原告金玉淑,女,朝鲜族,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郑红光,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崔成哲,主任。委托代理人尹泳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淑诉被告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金玉淑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玉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玉淑负担。审 判 长 任建国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