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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市汽运集团洪瑞汽运有限公司与胡某、花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市汽运集团洪瑞汽运有限公司,胡某,花某,薛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078号原告:江西省高安市汽运集团洪瑞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祥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968。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某,男,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花某,男,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薛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江西省高安市汽运集团洪瑞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花某、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高安市汽运集团洪瑞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高安市汽运集团洪瑞汽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市汽运集团洪瑞汽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江西省高安市汽运集团洪瑞汽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剑忠代理审判员  李强华代理审判员  习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皮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