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山阴县沙家寺宝成石料经销站、贺日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香,山阴县沙家寺宝成石料经销站,贺日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财保17号申请人:王玉香,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被申请人:山阴县沙家寺宝成石料经销站,所在地山阴县马营庄乡沙家寺村村西。法定代表人:贺日仁,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贺日仁,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申请人王玉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阴县沙家寺宝成石料经销站、贺日仁的选矿车间一个、破碎机三套、石英加工设备一套、办公室(座北朝南)十七间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XX愿以座落在山阴县同太北路西侧自有的房屋一套(房屋证山房字第047**号)、李敏愿以座落在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南路东侧(东方万象城)自有的房屋一套(朔州市房权证朔城区字第XX**号)为王玉香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山阴县沙家寺宝成石料经销站、贺日仁的选矿车间一个、破碎机三套、石英加工设备一套、办公室(座北朝南)十七间财产,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阴县沙家寺宝成石料经销站、贺日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宏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