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杜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029号原告: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邮电长乐小区8号楼1层4015号。法定代表人:么庆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永军,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被告:杜洁,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