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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杜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029号原告: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邮电长乐小区8号楼1层4015号。法定代表人:么庆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永军,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被告:杜洁,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