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祥蘖、王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祥蘖,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X20835451T。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执行人:曾祥蘖,男,1969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王宇,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祥蘖、王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川0503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以(2017)川0503执3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曾祥蘖、王宇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号×层×单元×号房屋(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祥蘖、王宇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号×层×单元×号房屋(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