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彭丰卫与被执行人衡南县鸡笼镇春光采石场、吴旭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丰卫,衡南县鸡笼镇春光采石场,吴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彭丰卫,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双峰县人,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衡南县鸡笼镇春光采石场,住所地衡南县。法定代表人吴旭。被执行人吴旭,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丰卫与被执行人衡南县鸡笼镇春光采石场、吴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彭丰卫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廖小平审 判 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