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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邢雪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邢雪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16号5栋底层。法定代表人:万玉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雪君,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雪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5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的签订地在合肥市××山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移送。被上诉人邢雪君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地为合肥市××山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能认定本起纠纷存在约定管辖条款。上诉人请求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本案被上诉人邢雪君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