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艳波与李晓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波,李晓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81号原告丁艳波,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被告李晓伟(曾用名李晓豪),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波诉被告李晓伟买卖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李晓伟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艳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赫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