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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艳波与李晓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波,李晓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81号原告丁艳波,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被告李晓伟(曾用名李晓豪),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波诉被告李晓伟买卖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李晓伟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艳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赫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