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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彭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彭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73号申请保全人:徐学军,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73号5号楼1单元301号。申请保全人:马伟,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双企小区2号楼3单元101号。申请保全人:XX,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18号5号楼4单元602号。申请保全人:高宪忠,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德州市德城区运河办事处阎庄村7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月,山东慨尔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城郊村新路下组(自来水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简亦臣,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彭小军,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徐学军、马伟、XX、高宪忠与被申请人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彭小军的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69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都商贸城一期(水站)第17栋楼,房号分别为:第一层101至157号(132号除外)共计56套;第三层301号至353号,共计53套;第四层401号至408号,共计8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