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兴磊与于吉春、韩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磊,于吉春,韩学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41号原告:赵兴磊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于吉春,男,36岁,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韩学彬,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磊与被告于吉春、韩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兴磊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一日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