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君与赵德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赵德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956号原告:刘君,现住延吉市。被告:赵德丰,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光华路129号。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原告刘君诉被告赵德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君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君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