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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4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被执行人喻某,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0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喻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2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喻某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喻某名下拥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经对该车辆进行评估;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无银行存款信息;4、经本院组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良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