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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车建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建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刑初52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建亚,男,1984年2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2017年1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7]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建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建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车建亚利用手机在网络上建立微信红包赌博场头,招揽多人参与“牛牛”赌博,该场头开设两个多月,被告人车建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另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人车建亚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车建亚退缴了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车建亚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王某1、任奕辰、陈某1、屠某、陈某2、童某、牟磊森、黄米章、李某1、孙某、李欠刚、朱某、金某、徐某、黄某1、黄某2、李某2、王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自首意见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建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建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其余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车建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於梦昕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