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清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清河,石狮新远辉化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区莲峰132号。法定代表人:陈清辉,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河,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帝全,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石狮新远辉化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锦路青莲村段。法定代表人:姚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清河、原审被告石狮新远辉化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双方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而上诉人所在地是惠安县净峰镇,本案应由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涉工程所在地是石狮市锦尚镇,故应由原审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存在约定管辖,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即使有约定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俊民审判员 陈锦平审判员 陈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彬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