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欢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563号原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欢,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长海县,捕前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C园**号1-5-2。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欢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辽029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欢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欢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欢撤回上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驰审判员 张真洪审判员 徐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