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恩勇与孙家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恩勇,孙家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200号原告:郭恩勇,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孙家生,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恩勇诉被告孙家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恩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恩勇负担。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