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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恩勇与孙家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恩勇,孙家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200号原告:郭恩勇,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孙家生,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恩勇诉被告孙家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恩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恩勇负担。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