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温某健与黄观胜、黄观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健,黄观胜,黄观利,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初957号原告:温某健,男,199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法定代理人:温永权,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系温某健父亲。法定代理人:蒙娟兰,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系温某健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全,岑溪市归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观胜,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告:黄观利,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堤三路19号国龙财富中心26楼。法定代表人:黄柱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炜杰,该公司职员。原告温某健与被告黄观胜、黄观利、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温某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健以体内尚有内固定物未拆除,治疗尚未终结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温某健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