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增义、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义,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92号申请执行人:刘增义,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环城南路85号。法定代表人王泰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增义与被执行人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529298.0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52929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搜索“”